揪心陕西米脂学生遭袭9死10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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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有“千年古县”之称的米脂,

发生了一件令世人愤慨的事件,

一位九零后的少年手持尖刀,

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十九位花季少年。

造成了二十个家庭的悲伤。

两天多时间里,

整个米脂牵动着我们的心,

在这里,

我们希望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向不幸的家庭表示慰问。

乐乐也要用法律的眼光来审视一下本案,

首先看一下案件发生的始末。

案件始末

事发年4月27日18时10分许,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途中遭犯罪嫌疑人袭击,造成19名学生受伤,截止到目前,9人确认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受伤学生正在全力救治中。

据新闻报道,行凶者为米脂县人,男,汉族,年1月20日生。曾在米脂县第三中学读书,后辍学。

▲嫌疑人

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米脂三中上学时受同学欺负,遂记恨学生,“此次行为疑为报复学校,报复社会。”

事件发生后,舆论哗然,

校园暴力再次成为焦点问题。

下面,我们就针对本案的情况来谈一谈犯罪嫌疑人的罪行。

乐乐普法

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

对犯罪嫌疑人的严重暴力杀人行为将可能有以下三种刑法评价。

乐乐给你一一解答:

首先,分析案情,犯罪嫌疑人手持尖刀,向手无寸铁的中学生身上砍去,无特定的攻击目标,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损害持放任态度。持刀砍人的行为与防火、决水、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因此其行为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另一观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属于典型的报复社会杀人案件。将可能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行为人的砍人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爆炸等行为不同,他不可能在瞬间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而且一味的将有多数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很可能变为“口袋罪”,不符合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

最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当以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不论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是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九人死亡,十人受伤,其行为已经是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加重量刑的情节。将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受到校园暴力而反抗杀人,自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量刑的理由。但是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早非在校生,报复对象也不是当初欺压他的人。

因此,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其次,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主张其有抑郁症,因抑郁而杀人。

在犯罪时是否处于不能控制或者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要经过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但也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情况,特别严重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当减轻处罚。本案中的有关情况还在调查之中,我们会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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